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27      访问次数: 44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预防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后勤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 凡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物资采购,由学院职能部门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监察审计、财务、后勤部门、相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物资采购招标小组,负责主持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院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实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活动,职能部门应依据法规制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教学单位使用本年度预算专项经费申购(领)低值易耗品,库房内有此物品的,且一次性申购(领)总价在0.3万元以内的由部门或教学单位填报《物资申购(领)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办确认经费即可领取;如库房内无此物品的(经后勤办确认),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第七条 一次性采购价在0.3万元—20万元的,申购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填报《物资申购(领)单》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交采购主管部门办理;办理一次性采购总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须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百万元以上报院务会研究批准。购置单台(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学院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外的其它方式采购时,须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否则应说明原因。(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采用低价的一种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属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它有充足理由说明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九条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购买价格在政府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需报上级政府采购机构招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供应单位,特殊原因无法上报政府采购机构招标采购的,由申购部门说明原因,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院内招标。

    (二)、凡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且未上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需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院内招标,选择供应单位。

    (三)、单台百万元以上的超大型仪器设备上报政府采购部门之前,学院采购管理部门须组织市场调研,确定采购价格预算,并对设备的功能征求专家意见。设备管理使用部门综合专家意见,根据学院下达的经费预算确定拟采购设备的功能配置。

    (四)、凡5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直接采用商务谈判采购方式,由使用单位和采购管理部门两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购任务。

    (五)、教学、科研所需,时间性、专业性强的试剂、药品等非库存物资的采购,由采购管理部门牵头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确定采购折扣率。

    第十条 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供应商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尽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确定物资的质量、到货日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运输包装、附件、验收条款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物资到货后,职能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批量设备、家具20万元以上的须组织监察审计、财务、院内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照《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要求,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相应采购人员应按财务制度办理采购物资的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杜绝先购后报、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仪器设备采购的立项文件、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招投标文件、合同书、验收报告、报关手续、票据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待计划或立项执行结束后,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掌握常用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把握价格变动规律,注意收集市场信息,拓宽供应渠道,提高采购水平。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遵守物资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监察审计办公室。

监察审计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