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27      访问次数: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标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支出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连云港市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区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及其职能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该小组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办公室合署办公。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招标项目主管单位、招标项目使用单位、财务、监察审计单位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承办人员组成(视项目内容而定)。

    第五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全院的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听取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指导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可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四)对下设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务等;

    (二)建立供应商、工程承包商数据库和评标专家库等招投标文档库,并根据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招标项目主管单位代表学院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代表学院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立项调研论证和资金落实,100万以上项目立项需报院务会讨论通过。提交院务会讨论的项目相关资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必要性、可行性、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项目概算经费、建设周期、主要设备名称和性能以及规格、设备清单、采购方案等。

    (三)按规定须到省、市、区招标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相应招标工作,相关项目部门或单位协助进行。且在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前,上报招标文件中的主要经济、技术参数等,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

    (四)在院内招标的项目,招标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起草院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接受并保管投标文件;

    4、组织开标、评标会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考察时,组织相关招投标监督人员及专家对投标单位考察,并对考察小组的考察意见存档备案;

    5、签发中标通知书,收退投标、中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参与并协助合同履行。

    (五)对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追踪问效,多方收集对中标单位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六)组织对完工项目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七)负责项目完工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八)协助处理其他招标投标工作事项。

    第八条监察审计办公室行使监督审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一)安排人员参加招标项目的论证、考察;

    (二)根据项目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制作标底;

    (三)安排人员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督潜在投标人的确定;

    (五)主持评标会议,并做好评标会议记录;

    (六)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完成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人员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活动,但认为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可提出停止招标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招投标范围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凡使用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资、政府贷款等)划归学院和院属各单位的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投标。

    (一)总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学院各类工程建设、房屋道路改建维护、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工程监理、设计、勘探项目。

    (二)总价5万元以上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三)总价5万元以上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的采购。

    (四)物业管理、食堂经营、校园绿化维护、营业场所、保洁等承包承揽队伍的确定。

    (五)总价5万元以上图书资料、教材、计算机软件、药品、保险的采购。

    (六)各类门面房的经营性招租。

    (七)教学、科研、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设备维修维护定点公司的确定。

    (八)其他应纳入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决策权限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到省、市、区招标交易中心的项目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一)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可调整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二)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三)工期应按学院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四)基建和修缮工程中标明工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五)明确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价款的付款和结算方式;

    (六)明确工程预付价款控制在合同价款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领导小组同意;

    (七)明确工程经审计后,核减比例超过5%的审计费用的计算方式;

    (八)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项目主管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需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合同条款;

    (三)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四)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五)图纸及技术参数或质量要求;

    (六)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七)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是符合学院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适时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 参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院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标书费和中标履约保证金。标书费交学院财务办公室由院招投标工作小组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的评标专家等人员的评标报酬和外出考察论证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书附录

    (三)投标保证金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六)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措施费等)

    (八)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九)投标优惠承诺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违反规定者,学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另定;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招投标项目主管单位代表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第一章 总则

    (四)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六)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七)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八)由招投标监督人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九)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十)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十一)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项目主管单位代表、招标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其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一般由监察审计办公室从学院建立的专家库中抽签产生。

    为使学院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采用相对集中时间处理开标、评标事宜。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坚持封闭评标的原则,评标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觉将通信工具关闭,以免外界干扰。无论在评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所用的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四)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经理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的,由监察审计办公室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院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优,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招标监督小组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有恶意除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监察审计办公室复核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公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及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且变更总金额小于50万,项目主管单位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如变更金额超过50万的,项目主管单位须将变更情况报院务会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根据决策权限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条款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监察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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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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